遼寧理工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日期:2015-11-02 00:00:00 發(fā)布人:admin0 瀏覽量:17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院信息,提高學院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推進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信息,是指遼寧理工學院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遼寧理工學院在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本法的規(guī)定向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開公布。
第三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協(xié)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黨政辦公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學院信息公開的規(guī)章制度、工作規(guī)則,研究制定信息公開方案,確定信息公開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學院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主動公開的信息分為向院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兩種類型。各部門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類型,難以確定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條? 下列信息,主動向院內公開:
(一)學院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學院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四)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五)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等;
(六)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數(shù)量、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七)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八)財務、資產及物資設備采購等方面的有關信息;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學院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guī)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院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院招生情況;
(三)學科與專業(yè)設置情況;
(四)辦學及其他業(yè)務工作收費情況;
(五)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除了已公開的消息外,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電文形式)向學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院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學術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院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制作)的部門提出公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批后,由信息擁有(制作)的部門實施公開。
第十條? 學院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其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 和答復流程等。學院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等部門等內容。
第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院長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院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xié)調、維護和更新學院公開的信息;
(三)統(tǒng)一受理、協(xié)調處理、統(tǒng)一答復向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院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六)推進、監(jiān)督學院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七)承擔與學院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院要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內容的確定及保密審查由公開信息所涉及部門進行初審和復審,由部門主管領導決定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并對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學院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校園網、校報、校園廣播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在校園網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及時更新信息;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師生員工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
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包括學院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學院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學院信息的索引、名稱、責任部門、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學院基本的規(guī)章制度應匯編成冊,按數(shù)量分發(fā)到各單位各部門查閱。
學生處、教務處負責將與本部門相關的學生管理制度匯編成冊,人事師資處負責將教師管理制度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fā)放。
第十八條? 學院各部門形成或者獲取信息后,要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要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要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要及時報請主管校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要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學院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向學院申請獲取學院信息的,要填寫《渤海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下面簡稱申請表),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件等形式)向學院黨政辦公室提出申請。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學院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學院職責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構的,要告知申請人該機構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要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要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要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院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要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二條? 學院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要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學院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要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要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要經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院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學院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要轉送有權更正的機構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學院信息,要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和遼寧省教育廳是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機構,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受其領導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監(jiān)察處負責組織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編制學院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九條? 接受省教育廳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配合做好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的工作。
第三十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院未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校監(jiān)察處、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一條? 學院各部門、各系部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fā)現(xiàn)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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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院信息,提高學院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推進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信息,是指遼寧理工學院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遼寧理工學院在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本法的規(guī)定向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開公布。
第三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協(xié)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黨政辦公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學院信息公開的規(guī)章制度、工作規(guī)則,研究制定信息公開方案,確定信息公開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學院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主動公開的信息分為向院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兩種類型。各部門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類型,難以確定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條? 下列信息,主動向院內公開:
(一)學院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學院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四)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五)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等;
(六)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數(shù)量、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七)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八)財務、資產及物資設備采購等方面的有關信息;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院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學院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guī)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院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院招生情況;
(三)學科與專業(yè)設置情況;
(四)辦學及其他業(yè)務工作收費情況;
(五)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除了已公開的消息外,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電文形式)向學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學院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學術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院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制作)的部門提出公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批后,由信息擁有(制作)的部門實施公開。
第十條? 學院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其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 和答復流程等。學院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等部門等內容。
第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院長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院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xié)調、維護和更新學院公開的信息;
(三)統(tǒng)一受理、協(xié)調處理、統(tǒng)一答復向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院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組織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六)推進、監(jiān)督學院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七)承擔與學院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院要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內容的確定及保密審查由公開信息所涉及部門進行初審和復審,由部門主管領導決定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并對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學院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校園網、校報、校園廣播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在校園網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及時更新信息;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師生員工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
學院信息公開指南包括學院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學院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學院信息的索引、名稱、責任部門、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學院基本的規(guī)章制度應匯編成冊,按數(shù)量分發(fā)到各單位各部門查閱。
學生處、教務處負責將與本部門相關的學生管理制度匯編成冊,人事師資處負責將教師管理制度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fā)放。
第十八條? 學院各部門形成或者獲取信息后,要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要明確公開的受眾;確定不予公開的,要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要及時報請主管校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要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學院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向學院申請獲取學院信息的,要填寫《渤海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下面簡稱申請表),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件等形式)向學院黨政辦公室提出申請。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學院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學院職責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構的,要告知申請人該機構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要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要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要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院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要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二條? 學院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要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學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學院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學院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要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要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要經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院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學院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要轉送有權更正的機構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學院信息,要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和遼寧省教育廳是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機構,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受其領導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學院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監(jiān)察處負責組織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編制學院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九條? 接受省教育廳對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配合做好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的工作。
第三十條? 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院未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校監(jiān)察處、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一條? 學院各部門、各系部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fā)現(xiàn)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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